赣州中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侵犯“九阳”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两被告梁某、黄某分别在各自经营的商铺销售变造原告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豆浆机。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后,前往两间店铺分别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于2014年3月4日向赣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报纸登载致歉意。赣州中院审理认为,两被告所售豆浆机的商标与原告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商标相同,且所售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均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被告不能说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其主观过错程度较大,由其在行业报纸内登载道歉声明符合其过错程度,遂判令侵权人梁某某、黄某某分别赔偿商标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商誉损失500元、维权支出3700元和3920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上登载道歉声明。
侵犯“LV”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1月到2013年6月,宁都县潮盛皮具厂和宁都县凯特尔皮具厂,未经权利人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许可,大量生产假冒“LV”注册商标皮具,再通过他人销往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在相应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后,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皮具厂及其开办人赔偿经济损失。经市中级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宁都县潮盛皮具厂和宁都县凯特尔皮具厂及相应开办人分别赔偿16万元和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KTV音像制品侵权系列案:
近年来,我市多家KTV因点歌系统歌曲侵权被告上法庭。原告中国音像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对音像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起诉的KTV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播放音像作品,如《天黑》《无法阻挡》等,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音乐作品,同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2015年市中级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7件。法院认定存在侵权情形的,判令KTV按照1000到1500元每首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据笔者了解,近年来,赣州中院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2013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3件,2014年审结侵犯“九阳”商标专用权案等知识产权案件45件,2015年审结侵犯法国著名品牌“LV”商标专用权案、KTV音像制品侵权系列案等知识产权案件34件,有力保障了创新驱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