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经查,2017年3月6日,进贤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陈瑶向前坊派出所所长曹国华提出,3月8日将带几名同事到前坊镇金峰茶场看油菜花,曹国华表示同意并告知陈瑶等人安排在前坊派出所吃中午饭。
3月8日12时30分左右,陈瑶和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教导员何勇华、水警大队教导员杨玲、法制科副科长胡丹华、经侦大队大队长邹德平、审计科负责人杨瑞明等人在金峰茶场游玩结束后,开车到达前坊派出所,与正在前坊派出所联系工作的七里派出所负责人喻伟文一起在前坊派出所二楼内部食堂用餐,所长曹国华、副教导员李冬水陪同。午餐期间曹国华、邹德平、李冬水、喻伟文4人饮用白酒一瓶、啤酒若干瓶,午餐费用由前坊派出所支付。
2017年3月,进贤县纪委分别给予陈瑶、邹德平、曹国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邹德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职务;分别给予喻伟文、李冬水党内警告处分;对杨玲、何勇华、胡丹华、杨瑞明4人进行诫勉谈话;午餐费用由有关人员个人承担。进贤县公安局多名中层干部集体违纪,说明局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市纪委决定对进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万剑波进行诫勉谈话;进贤县纪委决定对县公安局纪委书记胡建忠进行提醒约谈。
通报指出,这起案例发生在全市开展干部作风大转变教育整治期间,涉及人员多,教训深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意识淡薄。中央八项规定实施4年多来,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向党中央看齐,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党风政风持续向好。但邹德平、陈瑶等人置上级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纪,将公款吃喝改头换面,转移到单位内部食堂。二是纪律观念松驰。邹德平等人对上级的纪律规定视若无物,我行我素,在“两会”期间擅离职守;邹德平、曹国华、喻伟文、李冬水4人还违反进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工作日中午饮酒。三是队伍管理涣散。邹德平、曹国华等人身为领导干部,不仅没有做到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反而集体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影响极坏;陈瑶和何勇华身为警务督察大队领导,不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制止违纪行为,反而直接参与其中。暴露出仍有少数单位和部门在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上存在盲区和死角。
通报强调,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务必要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压实主体责任,自觉把作风建设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严格落实纪律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和关键岗位、关键人员,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严查隐形变异的“四风”,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在干部作风教育整治期间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要一律从严查处,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南昌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