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陈艳伟报道:1月9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支持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意见》突出了政府及其部门在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要把履行监督职能的切入点,从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集中精力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
整合建设全省作风效能网络监督统一平台
《意见》要求,坚持实行检查立项制度,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检查情况要及时报告。创新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优势,整合建设全省作风效能网络监督统一平台,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约谈制度,对于监察对象工作推动不力、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于廉政、效能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采取预警谈话、责令说明、责令纠错等方式及时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意见》要求,认真实行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书制度,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制作监察文书,不得以调查报告、通知、意见、建议等形式替代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加快实行电子监察制度,坚持部门业务管理、派驻监察机构监督、监察机关监察“三位一体”的电子监察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正职副职任免须经上级监察机关同意
《意见》提出,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关对派驻监察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意见》提出,要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认真办理所反映和转递的有关问题,及时听取他们对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