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勇状告王林卖假酒索还千万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月13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王林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日,萍乡中级法院对邹勇状告王林卖假酒,索还1840万元酒款和利息损失424万元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邹勇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邹勇状告王林卖假酒,索还1840万元酒款和利息损失424万元。该案在江西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王林聘请了深圳的律师为其辩护。记者获悉,该案于今年4月3日做出了一审判决,邹勇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悉2014年7月31日,邹勇以师傅向弟子兜售假酒为由一纸诉状把王林告上了法庭。
邹勇诉称,2010年底,王林对邹勇称其与茅台酒厂的厂长关系很熟,厂长向某单位特供的五十年陈酿茅台酒的优惠指标,市场价格为28000元/瓶,但王林可以特价3000元/瓶卖给邹勇。于是,邹勇于2010年11月4日向王林汇款340万元购买了100箱(12瓶/箱),2011年1月27日分两次共汇款1500万元购买了400箱。
2013年1月,邹勇用这些茅台酒招待朋友时发现口感不对。2013年3月4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王林卖给邹勇的6000瓶酒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年陈酿茅台酒。后邹勇多次要求王林返还酒款未果。
邹勇认为,王林在出售所谓茅台酒的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返还酒款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邹勇请求法院判令王林返还酒款184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424万多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于邹勇的起诉,王林答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自己从未说过该白酒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酒,邹勇主张退货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依法驳回。
该案于去年9月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王林的答辩状中指出,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邹勇是在王林处经常饮用该种白酒,并且亲眼看到、亲自确认该白酒是没有标签、没有包装、没有生产厂家的情况下向王林提出购买要求的。王林曾明确讲明是茅台镇酒厂生产的白酒,但从未说过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酒。
王林还答辩称,从2010年11月第一次向邹勇提供涉案白酒到2013年1月邹勇提出控告时止,邹勇已经饮用了600多瓶,时间也已经过了两年多,这时再以“货不对板”要求退货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事实的起因,王林陈述是“两年前他在我家喝了茅台酒,赞不绝口,并要我想办法帮他买500箱”,邹勇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双方约定酒的价格为3000元/瓶。对于该酒的品质,邹勇是先在王林家饮用后才表示购买,并提出其本来要购买的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王林提出了明确要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王林家饮用的白酒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而且邹勇对涉案白酒已经使用了一部分,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实际已经完成。
因此,法院认为,邹勇提出要求王林返还购酒款和利息损失的诉请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邹勇的诉讼请求。
13日下午,记者致电萍乡中级法院法律研究室了解情况,该室一位易姓工作人员介绍说,邹勇诉王林卖假酒一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但原告不服,已上诉。(实习生江玲、见习记者郑强)
来源:中国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