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采矿引发地质灾害最高拟罚10万元

14.09.2014  18:11

    江西省法制办消息,江西近期拟召开《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条例》提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才能开采。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同时,将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没收矿产品,可以并处运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提出,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