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保安
征收标准:
(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及饮食、旅游、服务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征集。
(二)工交、邮电、通讯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的2‰征集。
(三)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
(四)农村个体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集,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集体。
(五)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年工资收入3000元—4000元的,每人每年15元年工资收入4000元—6000元的,每人每年30元;年工资收入6000元—80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年工资收入8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六)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城镇规划区内按每亩1000元征集,城镇规划区外按每亩500元征集。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确认)按上述标准减半征集,水电建设项目免征 资金
征收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