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贿”变通的是形式 不变的是贪腐
据新华社1月19日报道,近年查处的贪官大多有一些“小爱好”,从玉石到瓷器,从字画到古董,各类珍奇古玩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他们的受贿清单里——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总额近八成为玉石,其中一次收受的和田玉就价值350万元;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收受字画、玉石等物品近200件,价值1300余万元。
这些官员当真爱好风雅之事、抑或是当真懂得品鉴吗?不排除有个别是,但更多的恐怕还是“土豪”:一方面是“不管懂不懂,别人有的咱也得有”的附庸风雅思维;另一方面则是借助这些风雅玩意可以“变现”不菲的金钱——真品,本身就稀有和昂贵;赝品,送礼者也绝不会更不敢让官员吃亏,比如借助“赝品高价拍”之类的手法让官员拿到真金白银。
近年来,“雅贿”可谓形式多样,比如,有人想方设法给一些官员送学历,考试可以找人替考,论文可以找枪手代劳,官员不费吹灰之力便提高了自己的“身价”;有人请领导题字题词,然后按照“一字千金”的标准送上丰厚的“润笔费”;有人给领导安个“评委”之类的头衔,便可堂而皇之地奉上“评审费”……当然这些在玉石、古玩面前可谓“小巫见大巫”了。相比直接拿钱的“俗贪”,“雅贪”无疑更具隐蔽性。
至于如此交易背后一些人有怎样的居心,不难揣度——我给了领导好处,领导有好事会不记得我吗?我有需要时,领导会不帮忙吗?曾有艺术品投资的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收藏的重要人群一是老板,二是领导。”收藏是很费钱的爱好。作为公务员,摆在桌面上的收入有多少?一年只有十几万元正常收入的人去搞收藏,听起来就很滑稽,不吃不喝也买不下一个乾隆年间的青花赏瓶啊!所以残酷的现实应该是,一些老板收藏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拱手”官员,作为利益交换的筹码、工具。所以,“雅”不过是个马甲,掩盖不住的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赤裸和真实,“雅贿”的本质仍然是贿。
让人忧心的是,“雅贿”在时下的相关纪律条例和法律法规中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纪检办案人员表示“不管他收受的是哪种形式的财物,只要形成其非法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链,一样认定为受贿”,但现实中将“雅贿”认定为受贿仍有不少难题。
比如,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中间“财物”的概念具体是什么其实没有明确列举,而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目前只有对房屋、汽车、干股、证券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包括古玩字画等艺术品。
比如,所收古玩、玉石之类怎么确定价格、由谁确定?黄金有价玉无价,很多玉石在当下仍有很大的升值空间,艺术品字画之类在不同人眼中更是价值不同,收的时候可能不值多少钱,案发时可能身价百倍。
再如,我国刑法上强调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而在“雅贿”中,不少官员会辩称以为收的是“赝品”、不值钱,客观上那些东西确系真品,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计算受贿金额才能更好地实现主客观一致?
正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规范,缺乏权威的价值评估鉴定机构和人员,才导致现实中一些“雅贿”官员往往逍遥法律制裁之外,或者即使因经济问题被调查也较难认定受贿金额,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雅贿”的滋生和盛行。
官员受贿,俗也好、雅也罢,都是依托权力获得非法利益,都是对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都是对国家机关形象、声誉的损害和抹黑。这一点,公众心明眼亮,相关法律规定也该更给力。评论员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