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遗地名禁更改 不以人名作地名
21.01.2014 19:37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该草案,我省将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草案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同时,地名命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不得重名、同(谐)音,驻地名称应当与所在街巷名称相一致,地名的通名应当名实相符,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
此外,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楼(院)、门牌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其申领门牌证。地名的命名、更名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草案还规定,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名称,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月28日前,公众可通过3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点击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写信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请注明“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本报记者 何佳媛)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21.01.2014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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