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办法》出台

13.11.2015  23:32

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近日,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办法》。

办法》规定,省政府法制办根据规章草案影响范围、影响类别、影响程度等情况,可通过报纸、网络以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 网站留言等方式,就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提出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将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类,认真研究。对于合法、可行、有操作性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办法》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视情况通过网络公布或信函、电子邮件、登报回复等方式,正式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立法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