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委细化《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一)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二)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三)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四)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五)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六)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将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或者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