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儿后解除同居关系萍乡一女子代幼儿要求生父增加抚养费

26.01.2016  11:57

  1月25日,记者获悉,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宋某甲系被告宋某乙非婚生子女,原告因生活开支及医疗费的需要,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已经远远不够,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据了解,宋某甲系宋某乙非婚生儿,于2013年6月9日生,出生后不久,其父母亲因感情不和即解除了同居关系,并协商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原告因生活开支及医疗费的需要,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经远远不够,原告母亲没有收入,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

  被告宋某乙辩称与原告宋某甲的血缘关系没有异议,但是经济能力有限,每月最多承担20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诉求的大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自愿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系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遂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丁莉、鲁骁、记者周再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