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一把手不应插手干预具体事务

06.12.2013  11:27

  昨晚,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之五,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出解读。文章中称,要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应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京华时报12月5日)

  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笔者认为,这是限制主要领导干部权力,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保护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措施。

  主要领导干部,作为领导班子的班长,其主要职责是保证方向正确,是执行政策原则,是决策拍板,是选人用人,是分权授权,而不是把所有权力都抓在手里,什么事都不放心,事必躬亲,插手干预具体事务。对于具体事务,应当充分信任班子成员,放手交给他们去管理去负责。否则,凡事一杆子插到底,事事插手,事事干预,将置班子成员于何地,如何让他们心情舒畅地开展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主要领导干部位高权重,一言九鼎,影响甚至直接决定班子成员的晋升。如果不适度分解其权力和责任,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个人独裁,破坏党内民主,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主要领导插手具体事务,究其实质是权力欲太盛,私心太重,企图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谋取个人好处。同时也是对班子成员和下属不信任的表现。

  天使失去监督会变成魔鬼。权力一旦失去强有力制约和有效监督,必然蜕化变质,成为腐败私利的工具。从近些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把手”犯案的比例高达1/3以上,其中包括陈良宇、薄熙来、刘志军等高级领导干部,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可以说,主要领导干部在腐败问题上落马,多数是因为权力过大,制约乏力,监督缺位。

  因此,为了有效预防腐败,保护党的领导干部,中纪委提出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主要领导干部应该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想大事、议大事,定决策,抓发展上,努力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不插手干预具体事务。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制度上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