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事件一次次刺痛公众神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

12.10.2015  10:46

  殴打、侮辱、折磨……近期,校园暴力事件一次又一次刺痛公众的神经。因为看谁不顺眼、情感纠纷、敲诈财产或者不服学生干部管理等引发的对在校学生的暴力行为,今年上半年全国媒体公开报道的、影响比较大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20余起。

  校园暴力发生是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后果,而怎么防治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法律人士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事前预防比事后惩戒效果要好,建议推动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建设。

   【现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

  9月27日,发生在南昌的一段校园暴力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引起广泛转发和关注。在视频中,一名散着长发的女生被另外一名女生连扇耳光,脸部被打得通红,始终未还手。打人者也是一名散发的女生,有时扯打被打者的长发,有时用脚踢她的腹部和腰部,口中不断骂出脏话。期间,打人的女生曾停下一会,让被打的女生扎起长发,然后继续殴打。

  在这短短的99秒视频中,女孩一共被扇了30多记耳光,视频曝光后,引起了不少网友的愤慨“现在的孩子怎么了,下手这么狠!

  除了该事件,今年6月份,在永新县也发生了多名初中生逼一个女孩下跪,对其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的事情,而全国其他地方校园暴力事件更是频发。浙江庆元,四个初中生将一小学生关在黑屋里殴打,用绳拴脖子、烟头烫身;安徽多名小学生无钱“上供”被班干部逼迫喝尿……

  今年上半年全国媒体公开报道的、影响比较大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20余起。这里的校园暴力,主要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学生身体或财产等权利的暴力行为。

  江西省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和预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多年的黄敏说,梳理这些事件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留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突出;二是团伙作案较多;三是低龄化趋势明显;四是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化趋势。

   【分析】是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后果

  “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原因共同的后果。”江西省著名心理专家、华东交通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副教授舒曼说,这是长期积淀的社会问题的外露,从大环境来说,社会节奏很快,这种压迫感也会由家长传递给孩子,另外就是在网络化的今天,有太多的暴力暗示和渲染;从小处来看,可能是被边缘化的留守儿童缺乏关怀,或是现在不少的独生子女太以自我为中心,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就以武力来解决。

  黄敏则认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高发的原因也与这个特定主体的身体、心理、教育和法制意识等相关。“从法律层面分析,社会各界对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大多过度宽容,尺度没把握好,难免成为放纵。”黄敏说,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高,施暴学生不知何为犯法,受害学生不知如何求助,造成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另外,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机制不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分案起诉、亲情会见、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规定不具体,存在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司法程序的法律教育作用发挥不够,后续监管程序难以进行。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还不健全。”黄敏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统一协调机制,目前整体合力还不强。在预防犯罪方面,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服务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在这些人群中容易滋生犯罪。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方面,缺乏非羁押性措施特殊观护基地,缺乏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等专业人员、专门设施和配套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工作不够,影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

   【声音】14周岁刑责门槛如今是否合适

  在我国多起暴力事件中,由于不少施暴者年纪都在14周岁以下,警方也只能对其进行训诫后让家长带回家,相比一些国家处置和矫治校园暴力的方式,从法律严惩的角度来说,还是显得有些轻。

  “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只有投毒、放火、重伤害等罪行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则不负刑事责任。”江西省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现涛称,有些国家判定刑事责任不仅以年龄为依据,还要根据罪行进行考量,即使10岁也有可能面临刑责,相比之下中国青少年的违法成本非常低。

  “近年来,14周岁的刑责年龄,无论是法律学者,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在关注和讨论此问题。”程现涛说,在犯罪逐渐低龄化的今天,14周岁刑责门槛引争议也越来越大,但是这个年龄要不要改,该怎么改,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论证。

  黄敏解释,刑事责任年龄是通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研究分析得出的,不是制定法律的人凭空想象的。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不良环境影响等原因,实施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在不断降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须各方面加强研究,在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方面寻求平衡。

   【说法】青春期不是暴力的借口

  “对于校园暴力的事情,也不是把最低刑责年龄降低这么简单,而是需要多方的努力。”舒曼说,从家庭角度来说,家长要多关心孩子,只有家庭和谐了才能培养出健全性格的孩子;作为学校,上课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多加强法律法规教育,要加强对有暴力倾向学生的疏导,实施差别化教育;社会上要加大对于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打击帮派组织,保障学校安全。

  “青春期不是暴力的借口。”黄敏说,我们在更多的强调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特别是对校园学生的暴力行为,应依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同样也是对受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对于法院判处免于刑事责任、检察院不起诉、实施暴力行为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黄敏则建议说应健全监护措施,强化对施暴者的行为矫治。

  黄敏说,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对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管教,必要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实践中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今后可以考虑完善对父母监护教育责任的规定,强化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对父母实行“训诫、罚金”等处罚。

  【建议】事前预防比事后惩戒效果要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事前预防比事后惩戒效果要好。”黄敏建议推动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联系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支持,推动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争取在每个市、县联系确定一个非羁押性措施特殊观护基地,为教育挽救留守、闲散、流动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专门场所。

  黄敏表示,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点。建议司法办案部门把司法办案与开展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把法律教育贯穿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过程,让未成年人有所看、有所想、有所为,引导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和领悟,真正让未成年人树立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同时,通过搭建平台,架起司法机关和未成年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并促使相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当务之急,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预防和法律干预,加强法制教育事前预防和判后社区矫正。”黄敏称,只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才可能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