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项目及资金管理

02.09.2016  16:12

   扶贫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发奖金补助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为切实加强扶贫开发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南昌出台了《南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县(区)扶贫部门具体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

  据悉,《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同时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围绕破解贫困户增收难题,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优惠补助,大力支持光伏扶贫等资产收益扶贫,提升贫困户收入托底水平;围绕改善扶贫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贫村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村小学、医疗站点建设改造、完善配套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补助;围绕缓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因病致贫造成的经济和生活压力,对有长期慢性病、大病、重病或意外致伤致残的贫困户必要的生活补助;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户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办法》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安排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修建楼、堂、馆、所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以外的村民住房;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围绕缓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因病致贫造成的经济和生活压力,对有长期慢性病、大病、重病或意外致伤致残的贫困户必要的生活补助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此外,《办法》明确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扶贫培训和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项目管理费根据市本级当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按2%比例控制使用。(姜莉 记者 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