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

16.05.2016  10:23

  ●刘正萍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从近年来政协实践来看,相对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从形式和成效上与社会需求、群众期望还有一定距离。

  一是民主监督的意识不强,一方面党政领导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政协领导和委员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不敢监督、怕监督、难监督的思想,其监督的频率、效果受到很大的影响。二是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履职方向一致,但形式不一样,工作实践中民主监督职能往往被弱化、虚化。三是民主监督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致使民主监督在执行操作上还不够严密具体,不少政协委员的好意见、好建议并未得到理想的采纳,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四是监督的形式不多,对于创新性开展监督还需进一步探索。

  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我们需要不断探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践,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体系,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的水平和实效,进一步促进党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事业贡献力量。

  一、突出重点,寓民主监督于协商议政之中

  如何创造性地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实践,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需要明确监督主题,突出监督重点,寓监督于协商议政之中,以调研、视察、协商为抓手,在监督内容、形式、程序和操作实施环节上下功夫,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有机融合、整体推进。

  体现前瞻性。在民主监督内容的选择和时机的把握上,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充分体现民主监督“前瞻性”特点。选题既要围绕当前党政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问题,又要紧扣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定题目,抓重点,进行监督。结合政协专题议政会、常委会、座谈会,把研究问题和民主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协商议政和民主监督相互促进,共同发挥更好的实效。

  突出针对性。紧扣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对重大项目建设、精准扶贫等开展具有监督性的专项调研、视察活动。充分整合人才和智力资源,广聚力量,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委员通过实地考察、座谈研讨等方式,科学系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使重点监督有力度。

  增强互动性。加强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的沟通互动。政协专题监督会、协商会、民主评议、重点调研视察等活动,要有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为监督创造“面对面”互动交流的有利条件。要多创造“集中互动”平台,不断增强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互动,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增强党委、政府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二、创新形式,拓宽民主监督多元渠道

  加强民主监督,不仅要坚持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有机融合,体现三项职能的统一性,更要注重民主监督的特殊性,做到统一性、特殊性“两手抓”。因此,要创新民主监督形式,拓宽民主监督多元化渠道,使民主监督真正实现为民建言、为民谋利、为民服务的根本目标。

  着力完善基本监督形式。对视察、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民主评议等运用较多、较为规范的民主监督形式,重点在完善和深化上作文章。选题可由政协根据党委、政府全局工作部署,向党政部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征集监督主题;监督内容由面面俱到转向某项具体工作,提高监督的针对性;监督重点由工作性层面问题转向监督整改执行的问题,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积极探索新的监督形式。一是探索委派民主监督员进驻相关单位进行长期监督,针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作风、民生问题等开展民主监督,在监督过程中通过深入基层走访、调研,把群众的意见建议纳入监督目标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二是重视运用网络等信息化载体,强化反映社情民意监督。通过主流媒体网站上开设网络民主监督窗口或相关栏目,就党政中心工作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网上评议、问题反映以及建言献策等监督活动。三是探索建立政协与人大、纪检、监察联合监督机制。通过开展联合调研视察,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聘请政协委员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监督员、政府行风评议员,形成联合监督力量。四是开展深入联系群众活动。以委员活动小组为载体深入社区,听群众“心里话”,看百姓“身边事”,并在村(社区)建立政协社情民意征集站,设立委员信箱,使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得到及时反映和解决。

  三、完善机制,提高民主监督制度化水平

  一是健全民主监督运行规范机制。进一步细化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制定具体可行、相互衔接配套的操作规范,完善民主监督的具体措施,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刚性约束”,使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党政领导与政协领导、党政部门与政协组织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通报工作,确定协商监督议题,反馈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政协的建议案、提案要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亲自阅批,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对该办未办的监督事项,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四是健全意见建议落实反馈机制。政协建议案办理落实情况,党政有关负责人或相关办理部门应向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报告。实行监督结果公示,对于社会热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要将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五是建立保护激励机制。保障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民主监督氛围。 (作者系萍乡市湘东区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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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