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国一男子辱骂邻居致其疾病发作猝死 赔偿近14万元

13.02.2014  09:41

邻里纠纷中发生口角,一句辱骂语言诱发对方疾病发作猝死。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冯某等三人近14万元。

近年来,因辱骂争吵而惹出命案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对此,律师称,辱骂他人行为可根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若出现“骂死人”或“气死人”的严重后果,骂人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辱骂邻居诱发疾病发作猝死

被告人黄某和黄甲系邻居。2012年9月24日,双方因垒院墙发生纠纷争吵,黄甲的弟弟黄乙将二人劝开欲离开时,黄某辱骂黄乙后,黄乙转身朝黄某的脸部打去,二人最后均被旁人拉开。随后,黄乙突然倒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黄乙的死因是由于当事人双方争执,导致死者情绪激动,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最终因冠状动脉性猝死而死亡。故公安机关认为黄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将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黄乙的家属冯某等三人起诉黄某,以争吵致人死亡要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1万余元。

审理:骂人者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黄某觉得很冤,认为他只是辱骂了对方,与原告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他不应对原告的死亡承担责任。

兴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黄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存在的病变,但是黄某与黄乙的争执行为,尤其是黄某对黄乙的辱骂行为,导致黄乙情绪激动,进而引发了黄乙自身的病变,从而导致其死亡,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黄某的行为是诱因,与黄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与黄乙的争执过程中,黄某在黄乙和黄甲欲离开时采取辱骂方式,其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过错。综合以上两点,黄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乙的死亡是黄某的违法行为与黄乙自身病变共同作用的结果,黄乙的自身病变是直接原因,是主要原因;黄某的违法行为是诱因,是次要原因,黄某对黄乙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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