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奖补“两权”抵押贷款和担保业务
根据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和担保业务(简称“两权”抵押贷款和担保)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办金融机构年度发放的“两权”抵押贷款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的部分,以及担保机构年度内为“两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且担保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的部分,给予适当奖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两权”抵押贷款,没有通过担保机构对“两权”贷款进行担保的,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奖励;通过担保机构对“两权”贷款进行担保的,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不再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办法特别规定,省财政对经办金融机构年度发放的“两权”抵押贷款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的部分,以及担保机构年度内为“两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且担保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的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金额采取按权重考核方式:经办银行发放“两权”抵押贷款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的部分(剔除担保机构提供了担保的贷款余额)或经办担保机构为“两权”贷款担保的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的部分占各家银行发放“两权”抵押贷款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总数(剔除担保机构提供了担保的贷款余额)加上各家担保机构为“两权”贷款担保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总数的权重进行考核。 “两权”抵押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两权”贷款担保平均余额,是指担保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两权”贷款在保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在保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企业为当年新设,当年不申报,从第二年起开始申报。
办法明确,在江西省内注册成立,依法合规经营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担保机构,且当年经办金融机构“两权”抵押贷款和担保机构担保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其中:我省地方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总行为申报主体,其他类商业银行以省级分行或南昌分行为申报主体;村镇银行以总行为申报主体;担保机构以总公司为申报主体。省财政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权重进行测算确定奖补资金后,及时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