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双低”人员每年最高获20万元救助

06.01.2014  16:56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本报讯 (记者刘竞宇 通讯员程倩敏)记者近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中山市正式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适当比例救助,每年市级医疗救助金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平均救助比例超70%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不少低保、低收入家庭为节省开支,经常“有病自己扛”,或是自行购药控制病情,结果往往导致“小病拖成大病”,有70.6%的受访者希望政府在医疗制度方面给予更多的帮扶。

        而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中山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为针对困难群体的专项救助政策,与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存在三方面的不同:首先是侧重点不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对群众住院费用进行救助,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主要资助“双低”家庭成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困难救助主要为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其次是救助标准更高,平均救助比例达到了70%以上;再次是保障更为全面,医疗费用的自付和自费部分都被纳入了救助范围。

        自付部分实行分段救助

        根据《暂行办法》的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实行分段式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城乡医疗救助金负担,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市级医疗救助金年救助限额为20万元。

        救助对象须参加医保

        据了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中,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按中山市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并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民政工作机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

        参加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到户籍所在地镇(区)民政工作机构分别申请市、镇两级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