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游客购物最高罚3万元 江西旅游条例征意见

09.06.2015  11:13

    6月8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江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增加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途中甩团最高罚2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要求旅游经营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得到保障;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条例》提出,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将记进档案

    《条例》对旅游者义务也有明确规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集相关信息,并报送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包括: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并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告知旅游者本人,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