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0万元“被私了案”中的执法蹊跷

16.06.2015  10:11

  需要重点梳理案件侦办过程中执法权是否依法运作,办案人员有无渎职滥用职权的情形。同时也要让案件重新进入正轨,对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进行司法补救。

  780万存款被冒领,听从警方私了后对方拒还钱,央视《焦点访谈》近日播出的《被私了的案件》,引起公众和深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目前,当地警方已成立法制、督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

  在法治日昌的背景下,这起被央视关注到的个案倘若属实,其荒诞之处则真是令人震惊。因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执法者游说受害人与嫌疑人“和解”,那将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也是对刑事犯罪的极大纵容,更是对公共利益的极大漠视。正因为如此,事件调查必须围绕执法者自身,不放过任何无法自圆其说的疑点。

  从报道的内容看,本案中警方的执法不乏蹊跷之处。其一,警方为何拖延8年才侦办?报道显示,2003年受害人报案,2004年警方取证后正式立案,但直到2012年初才开始通缉,迟延采取执法措施的理由是什么?而事实上通缉令下发没多久,当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就被抓获,似乎并不是一桩多么疑难的案件,这让人对警方的拖延感到不解。

  其二,警方究竟有无劝解受害人与嫌疑人和解?这一点对于认定执法者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报道称,抓获嫌疑人后,办案民警给受害人两个选择,一是讨回存款,但需要主动撤销案件;二是让犯罪嫌疑人坐牢,但钱就不归还了。这种胁迫式的交易如果属实,警方便具有为嫌疑人脱罪的嫌疑,如果警方没有从中干预,那么受害人为何要选择撤销案件呢?

  其三,即便没有证据表明警方从中协调,撤销案件的依据又何在?背后的事由为何?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且还有伪造公章、财物章和印鉴卡的行为,刑事侦查不能因为受害人要求撤销就撤销,这是基本常识,可是办案人员却搞了个“捉放曹”。所谓无利不起早,执法人员为何要趟这一趟浑水呢?

  其四,当受害人要不回私了时承诺的还款,再度找到经侦局时,警方缘何不重新立案侦办?而是简单地以案件被撤销为由予以推脱,让人更加怀疑此前私了中执法人员的真实用意了,幕后是否还有其他的真相?

  上述蹊跷之处,也是公共舆论疑惑所在,更应当是彻查此案的关键。而归结起来,就是需要重点梳理案件侦办过程中执法权是否依法运作,办案人员有无渎职滥用职权的情形。如果执法公权在本案中是清白的,就请拿出事实证据回应公众的知情权诉求,通过合乎逻辑的解释消除公众的怀疑,以挽回执法公信力。在还原真相的基础上,同时也要让案件重新进入正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启动司法程序,对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进行司法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