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新评为国家5A级景区奖500万元

29.04.2016  13:39

  为促进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抚州市制定了《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对创建高品质旅游品牌和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市中心城区旅游制定了奖励标准,其中对于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1.高品质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标准为:对于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于新评定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30万元;对于新评定为江西省5A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由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对于新评定为国家3A级旅游厕所的,由市财政奖励15万元。上述各项奖励资金,应用于相应项目的后续建设。


  2.另外,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市中心城区旅游,采取如下奖励:


   旅游专列团队奖励。 旅行社组织来抚旅游专列(列车停靠地点为抚州境内火车站)团队,单次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动车(高铁)或单次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专列,游览市中心城区3个以上景区,并赴县(区)旅游,且在抚州境内住宿的,奖励五万元。


   旅游大巴团队奖励。 旅行社组织来抚旅游大巴团队,游览市中心城区3个以上景区,单次团队人数在300人以上400人以下或4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5000元、一万元。


   旅游包机团队奖励。 旅行社组织来抚旅游包机团队(停靠机场为昌北机场),单次人数在150人以上,在市中心城区游览3个以上景区,并赴县(区)旅游的,奖励1.5万元。


   入境旅游团队奖励。 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抚旅游,每批次至少游览市中心城区3个以上景区,并赴县(区)旅游,当年境外游客人数达到500人次以内的,按照40元/人次予以奖励,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80元/人次予以奖励。


   自驾车团队奖励。 旅行社单次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人数100人以上,在市中心城区游览3个以上景区,并赴县(区)旅游的,奖励4000元。


  旅游累计人次奖励。 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市中心城区旅游,以旅行社为单位,年内组织游客以2000人次基数,在一万人次以内,按照两元/人次予以奖励;5万人次以内,超出部分按照5元/人次予以奖励;5万人次以上,超出部分按照10元/人次予以奖励。


  3.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景区和旅行社,不享受本政策: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重大负面影响被投诉的;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编辑: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