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中院对民间借贷变造证据当事人罚款4万元

13.09.2016  13:43

        江西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判决万国某偿还文淑某借款本金八百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值得注意地是,吉安中院在审理此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就万国某与文淑某恶意串通变造证据的行为作出了各罚款2万元,共4万元的罚单。

        2012年6月,万国某开始参与新干县城东大道投标,由于资金不足,找文淑某借款,文淑某先后以转账形式借给万国某621万元,同时部分借款以现金形式借给了万国某。2013年2月,两人结算借款,万国某尚欠文淑某800万元。经双方协商,文淑某同意万国某再借两年。为此,万国某向文淑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文淑某现金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小写为8000000.00元整。利息按月息2.5%计算。……由其股东姚金某个人所有资产自愿担保负责归还本息……”。姚金某在担保人处签名。2015年万国某在文淑某持有的借条上加上“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可延期一年,担保人继续担保”的内容。诉讼中,姚金某申请对文淑某提交的借条中“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可延期一年,担保人继续担保”书写字迹与其他书写字迹是否同一时间书写及何时书写形成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2013年2月7日担保人处姚金林签名的《借条》中“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可延期一年,担保人继续担保”书写字迹与其他书写字迹不是同一时间书写,符合2015年6月份以后书写形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淑某与万国某恶意串通,将万国某原于2013年2月7日出具给文淑某的借条进行变造,由万国某在借条上加上“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可延期一年,担保人继续担保”字样,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文淑某、万国某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