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新一粮管所出纳挪用5万公款潜逃17年获刑

22.09.2014  10:14

17年前,在管理粮管所的公款期间,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后无力归还潜逃广东等地;17年后,终因思念家人,选择回家投案自首。近日,江西省永新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效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现年56岁的刘效武原是永新县里田粮管所的一名出纳。法院审理查明,刘效武在粮管所担任出纳期间,负责管理单位现金。自1996年11月开始,因家中建房,刘效武从其管理的公款中挪用现金用于购买建房材料和支付工钱,以及贴补家庭日常开支。

至1997年1月年终报表时,刘效武发现自己陆陆续续用掉了单位公款5万余元。由于无力归还这笔公款,担心会坐牢,刘效武出逃至广东等地。单位发现刘效武潜逃后,组织清算,查明其涉嫌挪用公款5.3万余元,于是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随即对刘效武立案并追逃。

今年2月17日,因思念家人,刘效武到永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陈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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