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女婚前要50万彩礼 离婚后被判全额返还
婚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50万巨额彩礼,女方主动提出签署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然而,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判决女方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贪财女违心出嫁 双方签彩礼返还协议
在沧州河间市打工的27岁女子张某(籍贯为贵州省贵阳市)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家庭困难,刚刚与贵州老家的丈夫尹某离婚,心中暗暗思量,在河间这地方,一些人家生活富裕,在这找一个家庭富裕的郎君多好。机会来了,经同事介绍,她很快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至今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去年11月份,两人领取结婚证。在领取结婚证前夕,媒人再次征询张某的意见,称如果感觉两人不合适,就不要勉强结婚。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信誓旦旦了一番,为表示真心还主动提出,可以签署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并当即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三年,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在保证书上也签署了姓名。之后,双方举行了较为盛大的结婚仪式。
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而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张某则称,自己过惯了苦日子,婚前认为夫家家境好,自己可以忍受没有爱情的婚姻。可结婚后思忖,难道金钱可以买到一切吗?自己一辈子就这样过下去了吗?想来想去,感觉越来越亏。后又听人说,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只要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彩礼就无需退还。最终打定主意,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诉请离婚。
感情不和要离婚 法院判返还全部彩礼
夫妻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就彩礼返还意见出现了分歧。
原告张某认为,彩礼返还协议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进行了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无效。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不符合以上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故原告不同意返还彩礼。被告李某则表示,不返还彩礼,就不同意离婚。
河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均认可该协议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三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加之,该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有效。司法解释虽然列举了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但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综上,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贾海雄提示,婚姻本以感情为基础,索要彩礼之类陋习换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它只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造成更大的悲剧。(记者 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