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2000万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30.07.2016  03:01
  为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导向性,  促进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增强农民对农业农村改革的获得感,近日,省财政拨付2000万元,用于扶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土地股份合作社。    扶持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是:试点村组所在县、乡、村成立了工作机构;制定了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开展了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改革后必须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部分难以在工商注册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农业主管部门发给组织证明书)。  该项目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给予每个试点村组18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采取以全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支持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劳务服务,围绕农业产业链条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发展物业经济,盘活集体闲置资产,拓展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支持盘活本地生态资源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以上几个方面,每个试点村组可选择1-2项开展探索。   省财政厅要求,项目所在县(市、区)要加强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指导和培训、及时总结项目实施成果。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监督项目单位面向全体成员公示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项目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试点村组向县级农业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部门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由县级农业部门严格按指标数审批,审批结果同时抄送省、市农业、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农业部门按规定程序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