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前妻再婚前每年付10万生活费 离婚后男子想赖账吃官司

13.10.2015  20:20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0月13日南昌讯(刘媛 冯奔 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汪海燕)男子离婚时与妻子约定,夫妻双方离婚后至女方再婚前,每年给付妻子10万元生活费。离婚后,男子却反悔,最终吃官司败诉。

  2013年8月26日,涂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离婚协议。该纸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在女方再婚之前,每年给付10万元的生活费用,从2014年开始,每年1月底前给付至女方的银行账户上。后来,夫妻二人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5年3月31日,妻子涂某以前夫王某未如约支付协议的10万元生活费为由,将前夫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夫王某向自己如约支付2014年度生活费1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辩解称,自己没有给付原告10万元的义务和责任,当时答应给付10万元的条款是一种单方面的赠与合同。因此,他具有撤销的权利,且该条约定显失公平。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判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所以,被告王某在与原告涂某签订离婚协议时,自愿作出对原告补偿的承诺合法有效,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愿,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涂某2014年度生活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