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前女友退还63万“豪赠” 法院判决男子要回50万

06.05.2014  13:58

赵先生在与女友张女士分手后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要恋爱期间为其支付的63万余元房屋贷款。而张女士却只认可收到过35万元,且称这笔钱是赵先生殴打她之后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属于赠与。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认定赵先生曾给付张女士56万余元的钱物构成彩礼,酌情判决张女士需返还50万元。

2012年4月,34岁的赵先生和同岁的张女士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三个月后两人同居。交往期间,赵先生曾向张女士求婚并与她的父母见面,而张女士也和赵先生的姐姐和姑姑见过面。去年1月,二人因婚后是否生育以及一些钱款的往来发生分歧,最终导致分手。

去年2月,赵先生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张女士还款。赵先生称,自己为此先后多次给付她钱款共计639200元。分手后,他多次要求对方返还均遭拒,故提起诉讼。

张女士认可同居期间原告曾给过她35万元,但称该笔款是原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后支付的赔偿款,这笔钱后用于她偿还部分房屋贷款。张女士还指出,双方并无婚约,即使构成婚约,也只有构成彩礼性质才能返还。她与原告在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应属赠与。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赵先生累计向张女士支付561200元。世纪佳缘网站系婚恋社交网站,可以表明双方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在交往中,二人均见过各自的家人,结合赵先生提交的录音及双方微信往来记录中多次提及结婚及是否生育子女问题,可以认定双方表现出结婚的意愿。

赵先生给付张女士款项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主要是为双方结婚做准备,数额较大,与恋爱期间赠送的一般性礼物不同。且根据赵先生收入情况,其明显没有赠与张女士大额款项的经济能力,该款项具备一定的彩礼性质。现二人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张女士应当返还相应款项。考虑双方分手并非张女士个人原因,故酌情对张女士应返还的钱款数额予以减少。

法官提示

婚前豪赠要谨慎

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如何定性,成为分手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认定的难点。审理此案的叶永尧法官说,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有两种:一是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如衣物、化妆品和普通的首饰等。二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比如名贵手表、钻戒、汽车、房产或大额汇款等。

普通财物赠与不具备“彩礼”性质,一般不能撤销。而第二类赠与则需量力而为、谨慎“豪赠”,要注意保留“谈婚论嫁”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证据,以便查明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图。(颜斐)


官方微信

人民微博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