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公司聚餐酒后身亡 妻子状告单位索赔50万

23.09.2015  18:10

  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应先进行劳动仲裁,驳回原告诉求

  丈夫酒后非正常死亡,妻子怀疑与单位聚餐有关,遂递交诉状索赔50余万元。9月22日,城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

  2004年9月2日,李某与兰州市城关区保安服务公司(简称:保安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李某的妻子贾某某发现丈夫身体状况不对,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载明:对李某行心肺复苏等抢救50分钟余,患者呼吸循环未恢复而死亡。同日,经城关区警方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及现场走访调查等,综合分析李某属非正常死亡。

  对于李某的死亡,妻子贾某某认为这与前一天下午的聚餐有直接关系。2015年1月28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丈夫李某所在的保安公司——东方红广场综合执法队在一家酒楼宴请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队长施某等16人聚餐,在聚餐期间,饮酒过量,导致李某醉酒,这是让丈夫突然死亡的原因。为此,事发后,贾某某多次找李某单位协商解决李某死亡事宜,双方未达成和解,于是,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安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2633.7元。

  对此,保安公司辩称:2015年1月28日,保安公司并没有安排李某宴请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的施某等人,李某宴请不属于工作职务行为;保安公司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无论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劳动仲裁前置;李某因个人事务与施某等人聚餐饮酒,即使发生人身伤害,应该由一起饮酒的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应该将保安公司作为被告。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向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贾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