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立“三公”经费季报制 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

28.02.2014  11:47

  本报讯 (记者李冬明)2月27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日前出台,这是我省首次专门针对省级“三公”经费出台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今年起,我省将建立“三公”经费季报制度,各部门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纪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分别报送“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同时,各部门还必须加强“三公”经费财务核算,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建立健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办法》规定,各部门须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及经费预算规模,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查意见,对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出访的,在本部门本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不得突破总量。

  《办法》规定,各部门须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禁无审批计划、无编制或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实行政府采购,推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办法》规定,规定,各部门须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公务接待服务,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人数,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开支;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真实准确、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严禁各部门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三公”经费,严禁虚列“三公”经费支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部门都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报刊媒体、政府公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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