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斗米:“戴罪任职”是一种“制度放纵”

21.11.2013  11:31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案件涉及了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但行贿者们却没有依法惩处,多数行贿者照样做官(11月20日人民网)

  看到这,不禁令人唏嘘不已,贪污和行贿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动作”,咋就就能让贪污者“坐大狱”,让行贿人在背后”窃笑”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由于很多案子,都要靠行贿者的供述才能打成铁案,没有这些污点证人的配合,有关部门办案办起案来要麻烦得多,这样“污点证人”就成了很多行贿者的法律“保护山”就是这样一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规定,让很多行贿者依然“逍遥法外”。虽然“污点证人”会减轻处罚。

  那么河南孟津县案件的“官员”为什么会“戴罪任职”有些甚至“不降反而升了”呢,原来,由于目前没有任何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纪委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从而造成了“待罪任职”的荒唐的“笑话”。

  笔者认为,“行贿受贿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抓”,行贿与受贿是一根青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两者互为因果。没有行贿,何来受贿?固然,行贿者的“从事交代”能让相关部门拿出更多的贪污证据,但也不要“因噎废食”,但“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相信不用人多说什么。从大大小小腐败官员堕落的轨迹来看,确有极少数人从一开始就不知廉耻、伸手索贿,但多数人第一次受贿是被动的,是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被打开“缺口”的,所以,无形中行贿人应该“罪加一等”。

  河南出现的“待罪任职”这样的事件,是一种“制度放纵”,无异放纵行贿者的不法行为,让行贿者更“噬无忌惮”。试问法律的威严何在?不要因为没有任何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这种不是理由的理由让行贿者“变本加厉”,怎样让行贿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真的是我们纪委与检察院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