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通报3起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履责不力典型案件

31.07.2015  19:11

  日前,抚州市纪委对查处的3起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履责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分别是:

  宜黄县农业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履责不力责任追究案件。2015年4月,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检查发现的宜黄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有关问题进行了全市通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要求该县进行整改落实。2015年7月,市纪委监察局再次督查该县农村集体“三资”工作时,发现该县还存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电子监察平台没有建立、县政府门户网站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公开平台被撤销,及部分乡镇和行政村农村集体“三资”账务管理滞后等问题。对此,该县农业局副局长兼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主任吴学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县农业局局长江林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邱江峰负有领导责任。经研究决定,宜黄县监察局给予吴学勇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江林建行政警告处分;市监察局对邱江峰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金溪县农业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履责不力责任追究案件。2015年以来,金溪县农业局作为日常监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工作中履责不力,导致还存在全县监管网络平台无法正常运转,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督导不力等问题。经金溪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该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周毅、县农业局局长兼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主任王木清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周毅行政警告处分,对王木清进行诫勉谈话。

  金溪县对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履责不力责任追究案件。2012年至2014年,金溪县对桥镇由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履责不力,导致下辖多个村委会村干部套取私吞国家粮食直补资金并被立案查处;下辖部分村村务公开未有效落实,村级工程项目存在未履行招标程序、未签订合同等违规行为,导致村民多次赴市、县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金溪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金溪县对桥镇农经站站长夏友华、金溪县水利局副局长林映辉(原金溪县对桥镇党委副书记、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分管领导)、金溪县林业局局长汪金华(原金溪县对桥镇党委书记)、金溪县琅琚镇党委书记吴光辉(原金溪县对桥镇镇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夏友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林映辉党内警告处分;对汪金华、吴光辉进行诫勉谈话。

  通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大任务来抓,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全传导到农村基层组织“神经末梢”。各县(区)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业务技能知识培训,提升业务素质,要组织乡村两级干部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列文件资料和工作制度进行专题学习和深入解读。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重要精神,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将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抚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