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22.01.2016  13:55

 

一是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市、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列入重大执法决定范围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在实施依据、认定事实、履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开展法制审核,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通过严格、规范的法制审核,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公正、公平、合法、适当。

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执法证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等;行政处罚决定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

(赣州市政府法制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