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夯实工作基础

07.11.2016  13:37

  

  上海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积极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了职责关系、规范了机构设置、推动了重心下移、提高了执法效能,探索出一条特大城市改革创新的道路。

  一、整合机构职责,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上海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整合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责,组建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将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由原来在市绿化市容局挂牌调整为单独设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副局级建制,增加行政编制50人。同时,16个区均单独设立城管执法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在区级明确了区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兼任执法局副局长,强化执法保障。改革后,16个区县城管执法局共新增行政编制248人。

  二、优化执法力量,统筹解决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

  为增强基层执法力量,优化队伍结构,上海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统筹解决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对于原有人员,已分批完成了市局城管执法总队、各区县城管大队的参公管理,其中:中心城区执法大队按照城市人口的每万分之三核定执法人员编制,可增加附加编制万分之二;郊区执法力量按照城市人口每万分之三核定执法人员编制,可增设附加编制10%。通过深化改革,上海市将城管执法系统8709名执法人员全部解决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实现了执法力量的增强。同时,对于新招录人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公安一线执勤人员招录标准,设点学历要求、性别比例等,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

  三、推行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

  2015年年底,上海市在浦东、徐汇、嘉定3个区启动了城管执法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试点。今年7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上海市将试点深化扩大到其他13个区县。按照中央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的精神,一线执法单位原则上均设置为行政执法职位,分为11个职务层次进行管理,不再沿用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上海市配套研究制定了城管执法人员职务套改、职务晋升、转任交流、绩效考核等指导意见,探索建立适合城管执法行业特点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管理体系,打通一线执法人员职务上升的通道,同时也完善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互交流机制,推进落实工伤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后,上海市对一线城管执法人员采取晋升考试和业绩考评相结合的晋升机制,强化平时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与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难度挂钩的考核机制。优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结构,实行绩效考核奖金制度,奖金向现场执法倾斜,向主办人员倾斜,与办案质量挂钩,与管理成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