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获地方立法权

24.11.2015  13:06

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上饶、九江、景德镇等7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设区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对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工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陈俊卿明确提出“上饶要努力争取成为第一批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并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领衔提交了关于把上饶市列为江西省第一批享有立法权的设区市的议案。对地方立法权工作所需机构、人员编制,市委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向上争取。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组织专门人员赴广东韶关、佛山等市学习考察,开展了立法需求调研和法律人才摸底调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0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申请。(张宪威 见习记者 黄珠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