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下班遇车祸获民事赔偿 申请工伤补偿却成“补差”

13.02.2014  12:18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受伤害职工能否重复享受工伤补偿和民事损害赔偿?这是多年来困扰工伤保险学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问题。

赣州市中院不久前作出的一项终审判决,为此争论作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

该院认为,劳动部门对被上诉人吴某获得了第三人的民事赔偿款170000元后,作出工伤保险差额补偿为278002元的行政审核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赣州市章贡区承办法官认为,依据侵权之债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种权利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享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获民事赔偿后 工伤待遇只能“补差

赖某是赣州市航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名普通职工。2012年8月16日,赖某从公司下班回家,其驾驶的二轮机动车拟左转的过程中,不慎与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赖某当场死亡。

关于民事赔偿,赖某的妻子吴某和肇事方协商无果,双方遂对簿公堂。最终,吴某获得肇事方的民事赔偿款17万元。

得知赖某所在公司为其在赣州市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办理了工伤保险,赖某的家属随后向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

2013年7月8日,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赖某的死亡为工亡。

几天后,吴某向章贡区医疗保险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核定并支付她丈夫工伤保险待遇508327元。

然而,章贡区医疗保险局认为吴某作为受益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得到赔偿款17万元,工伤死亡赔偿总额应剔除她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的赔偿款项,即只能从中“补差”,并据此认定赖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278002元。

对于章贡区医疗保险局的做法,吴某表示无法理解。她一纸诉状将章贡区医疗保险局起诉至章贡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关于赖某工伤待遇问题的核定》,并由该局对丈夫赖某的工伤待遇问题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支持死者 家属享受双重“待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2004年6月10日施行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章贡区医疗保险局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工伤职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文]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对原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作出扣除原告已获得的民事赔偿金额后补差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诉请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2013年10月10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支持吴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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