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性别为由拒录女职工

29.06.2020  16:23

  本报讯(记者齐美煜)6月22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日前发布。

  示范文本提出,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女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示范文本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多种情形下的权益保护给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如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