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前女友与人同居 男子杀“情敌”获死刑

19.03.2014  17:48

    王某因为前女友李某和宋某同居而心怀不满,2013年7月26日,王某将宋某杀害。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这是三中院自去年8月履职以来作出的第一起死刑。

        庭审中,被告王某平静地听完宣判,直到被法警带离法庭,脸上没有一丝表情。而被害人宋某的母亲神情哀伤:“对宣判结果没有什么满意不满意的,也没有考虑好上不上诉”。一场情杀,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

        经审理查明,王某是分两次将宋某杀害的。

        “他(王某)打电话给我说,看到我的衣服就恶心,让我来拿走”,李某说他和王某已分手,并和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3年7月26日13时许,王某打电话把李某骗至其租住地。李某到之后,王某持刀威胁,并用胶带将李某捆绑,反锁在屋内。王某走之后,李某挣脱捆绑,赶紧给宋某打了电话:“王某要杀你!”但是电话那头“”了一声便挂了,李某意识到“出事了”。

        李某的判断是正确的,王某持刀找到在村口等候的宋某,当王某见到正在接李某电话的宋某后,持刀刺扎宋某胸腹部、颈部十余刀,将宋某扎倒在地。王某在返回自己租住处途中,遇到已挣脱捆绑的李某,就借用李某的手机报警。

        报警之后,王某又返回案发地点,见受伤的宋某在案发地附近的菜摊前坐着,又持刀向宋某的脖子等处刺扎数刀。这次的扎刺致宋某死亡。

        此时,李某和其哥到达现场,遂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跳入附近水塘欲自杀的王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不能正确对待恋爱问题,迁怒于被害人宋某,两次不计后果持尖刀扎刺被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庭上审判长说。

        法院认为,王某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报警后又持刀扎刺被害人,其行为不属于自首。王某第二次实施犯罪后,企图以自杀来逃避法律的追究,其行为亦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

        虽然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虽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但王某作案手段凶残,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

        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120多万的诉讼请求,法院只支持了其中3.1万元丧葬费。文并摄J223(记者张宇)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