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不能做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

28.12.2013  14:02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章斐然)中央政府网站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细化了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其中,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的,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批复》称,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对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规定: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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