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昆明:为什么不赞成“网购货物遭冒领由商家赔”

17.06.2015  11:59

  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6月15日《北京青年报》)

  我是一个几乎所有东西都是网购的人,这些年虽然没有发生快递冒领的事,但被耽误、送错地方还是碰过几次的。我还经常看到,一些快递小哥推着装满了快递的三轮车在各大写字楼下穿梭。当他们独自去送快递的时候,那一车的快递件就停在马路边的角落里,无人看管,像离开了父母监督的婴儿,“拐走”它们是极容易的。这样的行为,造成的快递件丢失,如果只判由网店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允,不切实际的。

  所以,本文的观点是不赞成“网购货物遭冒领由商家赔偿”。这一主张看似明确了责任主体,也有了追责对象,但无法适应真实环境里的一连串网购行为。解释如下:

  第一,忽视了其他参与方的责任,或导致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简单来分,网购行为的参与方至少包括电商平台、网店商家、消费者、快递公司(快递员)。一个成功的订单是由以上各方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完整网购行为,任何一方的差错都会导致网购失败或者不理想。

  因此,如果只规定“网购货物遭冒领由商家赔偿”,电商平台、快递公司显然摆脱了责任担当。很容易出现的糟糕的结果是:电商平台不再管物流的事,快递公司也不再关心送货服务的事,因为这些都是网店商家的事。而事实是,多数网店商家并不具备自办物流系统的能力,他们不得不与物流公司妥协,并缺乏维权手段,或者说整个索赔过程将十分复杂繁琐。

  第二、这一规定完全忽略了现有电商平台的不同模式。我们知道,在国内的众多电商平台,无论是B2B还是B2C模式,仅就其物流系统而言,至少分为两类。A模式:物流由网店商家自行和具体的快递公司合作解决,电商平台自己不负责运输;B模式:电商平台自建物流仓储系统,自行负责货物运输,这一模式中,网店商家就是电商平台。

  所以,在B模式中,“网购货物遭冒领由商家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在A模式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只能说是简单粗暴加任性了,其中隐藏了网店商家与快递公司的责任追究,让本来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变成了两件不相干的独立事件。因为,即使网店商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事后,还是会向快递公司追责,所以很显然,事实是,快递公司本身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如此,那怎么能只规定是网店商家一方的责任呢?

  第三、网购维权成本就会大幅增加,这完全违背了电商高效快捷方便的基本特征。这一规定之下,维权和索赔将是一件极其繁琐和痛苦的事情了。明明是“四方会谈”,结果成了“二人对决”,尤其是在A模式,作为弱势方消费者,以及相对弱势方网店商家,都将很难获得及时的理赔。

  当消费者向网店商家索赔时,按照现有的模式,可以请求电商平台介入,给予了网店商家一定的压力,但新的规定之下,电商平台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不考虑电商服务优劣)。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快递公司索赔,但现在快递公司也可以不予理睬了,就算网店商家找上门来,那也是他们之间合同履行的另一回事,对那位丢失了快递件的消费者,快递公司根本没有过问的义务(同样不考虑快递公司的服务优劣)。即使是在B模式下,由于消费者是弱势方,本身的维权取证就是很困难了,退货和追查快递是一件很头痛麻烦的事情。

  对比电商平台等多方介入的模式,新规定下,消费者和销售者间的“单独谈判”,销售者和快递公司、电商平台间的“多重对接”,必然造成了维权成本的增加和维权效率的倒退,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和社会成本的上升。以后一件案子得分做两件来审理了:销售者收钱不给货,快递公司合同不履行。可是,这明明就是同一件事。

  明确法律责任是一件好事,可是好事不能带来坏结果。不妨借鉴电子商务的“差评模式”:多方介入,公开监督。还是有请电商平台、网店商家、快递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完成好了“网购最后一公里”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