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思考

09.03.2015  17:26

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按照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要求正在有序地转型,相关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管理和法律法规也有序地健全完善之中。在矿业经济利益的影响下有的采矿权人只顾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及矿产资源的破坏或非法开采而产生的纠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涉矿事件方面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矛盾纠纷;采矿区域内的非法越界开采矛盾纠纷;林权或土地权和使用权的矛盾纠纷;采矿权人与环境保护矛盾纠纷等;因而导致涉矿事件上访的矛盾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特点: 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涉矿事件时有发生。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涉矿事件有其比较突出的特点:

1.群体性。涉矿维稳事件主要表现为矿界纠纷、环境影响、采矿区域内的林权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等方面,不管是维权方还是侵权方,往往都不是一个人,是一个群体——整个矿山股份持有人、利益相关人(包括隐形股东)或者村庄的大部分村民。维稳事件一旦发生,牵涉的人员会越来越多,极易酿成群体事件,轻则阻拦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集体上访,重则引发群体械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上述事件就是比较典型的矿界纠纷和林权争议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2.渐变性。涉矿事件一般不是突发的,总是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初期表现为双方的权益之争,当这种争议得不到妥善处理,受害一方的权益又不断在受到侵害时,一旦遇到某个触发点,事件就发生了。所以,涉矿事件是由一件小事、一桩小争议逐渐酝酿而成。例如两个采石场对谁先挖掉界桩就多次口角,互相指责对方侵犯自身权益,导致发生矛盾纠纷,虽经现场调解,但是由于对挖掉界桩的具体位置无法确认,多次调解均没有结果。

3.趋利性。涉矿事件不管是矿界纠纷、合伙纠纷,还是林权争议、环境影响,都是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要求另一方面给予补偿,通过经济手段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当然,这种事件争议标的比较大,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不及时处理好,任由事态发展,就有可能演变成尖锐的矛盾冲突,经济层面的纠纷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恶性事件。

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基本工作思路:

1、热点问题冷处理。事件爆发时,人员多、矛盾尖锐,双方都处于“火山口”位置,一碰即发。在上述案例中,现场几十个人手持利器互相对峙,犹如装好了雷管的炸药,稍有不慎,触火即爆。面对如此紧张的局面,调解人员应巧妙地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先不管矿界在哪、谁先越界,应该果断地下达《停产通知书》和《停供火工产品通知书》,当机立断地制止事态的发展,使事件冷下来。

2、人员混杂先“擒王”。涉矿事件一旦发生则冲突现场人员多、群情激烈,场面混乱,难于理清头绪。躲在背后的实际采矿权人、矿点负责人、车间承包人等往往是矛盾冲突双方的组织者或车间负责人。把双方负责人把握住,就抓住了“”。工作组调解人员一到现场,应分别找到双方的负责人,责令他们立即将现场的人员遣散,达到控制事态发展的目的。

3、公正处置合法理。涉矿事件的事由不会十分复杂,是非比较清楚。之所以会酿成大事,一般是强势一方找到各种缘由,凭借各种关系、背景,对另一方的诉求不予理睬,造成积怨。要妥善处理这类事件,一是要排除各种干扰,摆事实、讲道理,依法依规公正处置,不可偏袒任何一方,敢于主持正义,不屈服强势方的压力;二是要尊重历史、依法行政,理清法律关系,尤其是多听取当地村民、村小组、村委会的建议意见,在平衡双方利益上多做沟通工作;三是要按事实依据作出判断,通过调查研究,查看矿山地质资料、登记资料、协议材料和相关原始资料,了解矿山企业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历程,掌握矿山实情。例如两个采石场虽然有些界桩被挖掉,是谁挖的并不重要,关键是界桩位置在哪里。调处应充分听取当地村小组和村民意见,尊重了采石场开办时立界现状,找出了相关参照物,在双方无较大异议的情况下,重新钉立了界桩,实测后确定了拐点坐标值,科学固定了界址,使矛盾合理、合情、合法地得到了解决。

4、防患未然知细微。涉矿维稳事件的发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定的酝酿过程。责任单位一要加强与矿山的联系,密切关注矿山动向,保持信息的畅通;二要高度重视矿山信访,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建立信息反馈机制,跟踪解决问题;三要仔细研判矿山信息,对苗头性问题、牢骚怪话及其违反常规的动向要引起重视,及时掌控,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初始之初。

5、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总体要求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矛盾纠纷解决体制。要搭建对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矛盾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其次,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形式多样的矛盾纠纷解决调处途径供当事人考虑选择。第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调处依据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