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党委专题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10.08.2016  16:31

 

    近日,省公安厅召开厅党委会,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郑为文同志出席并讲话。 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中央印发的关于党内问责的重要党内法规,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联系实际逐条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郑为文同志强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责任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要做到心中有责,知晓责任所在,不盲目、不糊涂,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要强化责任担当,始终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创造条件、服从目标,坚定信念、克服困难,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要敢于较真碰硬,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促进党风、政风、警风持续好转、根本好转。 会上,驻厅纪检组负责人表示,各级公安纪检部门将完善考评机制,充分用好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发挥震慑警示效应,着力解决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问题,有效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不回避、不护短,坚持“问责一例、警醒一片”,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唤醒民警责任意识,推动责任落实。 在家厅领导出席会议,厅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