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社保门槛提高至6年

06.01.2014  16:54

        《东莞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审议通过

        本报讯 (记者黄江洁、唐红杰)《东莞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办法》日前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明确单套公租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为主。住房困难的户籍人口、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可申请公租房。

        与此前两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门槛两次提高。《办法》明确,同时满足在莞工作满6年、连续缴纳社保满6年、申请时在同一用人单位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等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才可申请公租房。

        社保门槛提高至6年

        据悉,2011年12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东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工作和居住在本市,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去年4月,第二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则调整为: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而此次《办法》则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本市工作满6年,且在莞连续缴纳社保满6年”才可申请。

        租金划分为四类标准 《办法》明确,鉴于东莞已拥有相当数量的公租房房源,因此将廉租房、经适房的保障对象纳入公租房的供应范围。公租房的租金,分四类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符合经适房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租房标准收取;超出经适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办法》还规定,以上计收比例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