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丢枪之后,别把纪律和监管也丢了

25.05.2014  16:58

近日有网友在天涯社区等论坛发帖,反映四川泸州市合江县交警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时丢失配枪,影响恶劣。该县公安局就此事回应称,许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属实,目前枪支已找回,根据规定已给予许江行政记过处分,至于网友反映的其与女下属开房等问题,当地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丢枪,够吓人的。带一个女协警下属到高档酒店开房,寻欢作乐后丢枪,又是够丢人的。当然,“开房”一事纪委还在“调查”中,但愿能及早公布调查结论。不过该县公安局的回应虽简短,但与网帖反映的内容对照着看,还是会让人产生一些疑惑。一是网帖说“合江县公安局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意见”,不知作出的“行政记过处分”,是在网帖曝光之前还是之后?二是网帖称开房丢枪一事发生于4月26日,是酒店服务员发现枪后报案上交的,现在已近一个月过去了,难道连是否因与女下属开房而丢枪,或者说怎么样丢的枪,当地部门还没“调查”清楚?

若是没调查过,说明监管部门玩忽职守。若是调查后“按下不表”,可谓纵容包庇。一个民警,未按法律及相关规定管理好佩带的枪支,致其枪支丢失,必须接受相应处罚;一个监管部门,未按法律及相关规定监管好佩带枪支的公务人员,甚至在枪支丢失后不及时处罚被监管者,那就是不作为或胡作非为。

这不能不让人作出“小人之心”的揣测。4月底,四川广安市“3·21”丢枪案的相关责任人刚刚被处分过,除当事警察被双开,局领导也被处分。是不是有此“前车之鉴”在,合江县的监管刻意“低调”了?殊不知,盖得住火,藏不住烟,丢枪的大事岂是想瞒就能轻易瞒得住的。

老子说:“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换个角度说,唯有“君子”,才能掌握好“不得已”的分寸,管好兵器用好兵器。要管好枪得先管好人。把枪交给一个找女下属开房寻欢的人,老百姓显然是不放心的。而对配枪警察的监管者,也得加强监管才行。

在防恐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因为怕出问题而搞“刀枪入库”,但也正因如此,必须更加严格地执行枪支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与监督,对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不徇情不徇私,不隐瞒不遮蔽。四川广安市“3·21”丢枪警察事后告诫同仁,“要以我为戒,遵守纪律”,四川合江县的许江显然如风过耳,没听进去。必须得有人让许江们听得如雷贯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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