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5.2016  13:53

赣发〔2016〕9号

(2016年5月5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也事关我省开创“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新局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理解中央《决定》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国自1973年在城乡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累计少生4亿多人。1979年我省开始进入实施计划生育的实质性工作阶段,37年来全省累计少生1700多万人,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历史性转变,极大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显著变化。与全国一样,我省人口发展也面临结构性失衡的突出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开始下降,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为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和挑战,中央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有利于适当提高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趋势;有利于平衡人口性别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基本满足群众生育意愿,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省上下要从人口发展全局的宏观视角,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法治思维、创新精神和务实作风,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切实把这件惠民生、利长远的好事办好,使其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甜蜜事业。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是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否定,而是对具体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较晚,城乡、县域之间工作不平衡,群众生育观念呈现多元化趋势,许多群众自愿选择少生优生,但也有不少群众的生育意愿还比较强烈,政策外多孩生育现象较为突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均长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问题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仍然较大。全省各地要立足国情、省情和社会主要矛盾,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人口忧患意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动摇,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把这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把握重点,认真落实好中央《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认真贯彻新修正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特殊情形再生育、技术服务、计生家庭保障与奖励等措施,妥善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开展风险评估,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出生堆积风险,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开展政策实施情况的效果评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的跟踪分析。加强对工作基础薄弱地区的督查指导,对政策外多孩生育率不降反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并限期整改。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社会抚养费管理和使用。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依法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实际履行能力却又拒不缴纳的,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做好信访维稳,确保政策实施过程可控、生育秩序可控、社会风险可控。

  (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按规定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卡》,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实行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制度,按新修正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申领《生育证》。要进一步简政便民,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办材料,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探索推进生育服务卡与母子健康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居民健康卡等有机结合,实现卡证合一、一册多用。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在政务网站、服务窗口、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公开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三)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的人口统计制度,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准确掌握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儿童参保、入学等情况,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人口调查等信息定期共享。完善我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等信息化应用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监测网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省内出生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实时共享,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按期实现我省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

  (四)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整合免费婚前体检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扩大受益人群。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对高龄孕产妇的咨询指导,为符合政策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至2017年底前,市县均要有1所政府举办的达到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省级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省妇幼保健院新院、省儿童医院新院的建设投入,加快两所新院的建设步伐。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健全会诊、转诊网络,畅通急救通道,保障母婴安全。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加大对避孕药具的投入,拓宽发放渠道,提高避孕药具的使用率和覆盖率,提高药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国家和我省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扶贫开发、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做到应奖尽奖、应扶尽扶。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对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快实现城乡扶助标准的统一。做好每年一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对象结对帮扶联系人制度,精准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助和关怀活动,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对2016年1月1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六)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和完善包括生育关怀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和服务体系,鼓励按政策生育。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妇,其享有的产假和护理假按照新修正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各地要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大力发展老年医疗等健康服务业,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多种形式满足群众养老需求。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做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

  (七)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要坚持标本兼治,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肃查处相关涉案责任人和医疗机构。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分配权和土地承包权。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对孕产妇生育的歧视,鼓励用人单位设置哺乳场所和设施,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八)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跨省流出人口规模庞大,各地要着力加强流动人口源头管理,深化流动人口区域协作,发挥好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和各级联络站点的作用,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开展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网络异地查询,取消纸质婚育证明,加强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做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生育登记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广泛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提高流动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促进社会融合。

  (九)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抓好乡村两级的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加快完成县乡卫生计生资源整合,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的网络和队伍,按全员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充实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计生办的工作力量,配齐配强村居(社区)计生专干。依托农村综合公共服务中心(站),加强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落实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健全乡村两级常规基础工作规范,培育精细化服务管理理念,细化岗位职责,任务落实到人,准确掌握乡情和村居底数。统筹卫生计生资源,切实解决好村居(社区)计生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确保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抓好基层计生专干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整体业务素质和基础能力,形成勤奋、务实的优良作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深入开展诚信计生、法治计生、阳光计生等活动。

  (十)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由于目标人群规模较大,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部分地方优质服务资源供需矛盾会相对突出。各地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就业等资源,特别是要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适当扩充产科、儿科的床位,调整儿童免疫规划,增加相关疫苗储备和冷链设备,有效扩大妇幼健康服务供给,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积极拓宽优质服务渠道。

  三、强化组织领导,努力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不断引向深入

  (一)落实党政和部门责任。“十三五”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和新修正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照“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各项任务落实。

  (二)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宣传部门要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编写宣传提纲和宣传读本,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因地制宜地开展进村入户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做好舆情跟踪监测,及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虚假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扎实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利国利民”主题宣传。党校要把国策和省情教育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内容,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深化各级干部对人口发展新常态、计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认识,提高基层干部履职尽责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强化考核和督促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卫生计生部门和责任部门分别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省、市、县要定期开展督查评估,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创新考核工作机制,围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等核心任务,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突出考核重点,改进考评方法,细化计划生育工作警示和“一票否决”的范围和底线。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明显滑坡的,实行工作警示;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各级组织在单位评先和干部职工招考聘用、选拔任用、推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应征询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意见。各设区市党委政府每年10月底前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及本地计划生育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