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检察院严格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确保证据效力

29.01.2015  16:19

近年来,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证据效力,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现象。

强化思想 提高认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和防止被告人翻供,也使用检察人员增强了依法办案的理念,是检察机关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院由主要领导牵头,实时对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思想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录像过程中技术人员自觉将手机静音,保证同录的质量,保证了受理程序规范、录制过程规范、文书填写规范、卷宗管理规范。

严格流程,规范录制。为确保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质量和证据效力,该院严格遵守全程录音录像的程序,坚持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并选择综合素质搞、业务能力强,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同步录音录像资质的检察人员负责讯问活动全程的录音录像。在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当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及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当场进行封存,复制件交侦查人员列卷保存,原件暂由技术部门保存。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依法使用,妥善保管。在审判环节,检察院向法庭提交复制件并将同步录像原件列入证据目录以备质证。如庭审过程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或被告人翻供或者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提交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案件审结后,经公诉人和被告人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再行封存,并由有保管资格的部门保存。(邓海平)

供稿: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