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
03.04.2015 20:01
本文来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新政策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新政策将个人住房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条件缩短了3年,降低了住房转让成本,鼓励个人住房转让,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新政策将扩大个人住房交易,带动各地特别是较不发达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活跃。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本文来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03.04.2015 20:01
省委第九巡视组向省工商联党组反馈巡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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