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可从大病医保再报50%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下发,全面部署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障工作。明年我省将基本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不低于20元
目前,我省已基本统一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解决了之前各地大病保险政策管理碎片化问题。
据了解,我省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大病保险,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并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缴纳。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
《意见》规定,我省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农村居民的起付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标准下降50%。
据了解,到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就已达到18万元,最低不低于12万元。目前,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待遇总人数已达19527人次,报销金额总数为1.67亿元,有效减轻了参保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
自付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50%
《意见》要求,城镇居民医保,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原《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待遇规定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新农合的参保的农村居民,在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范围。
按规定,农村居民纳入大病保障的医药费用,0-5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5-1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不低于70%。
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可即时结算
《意见》要求,对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的,可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统筹区域内多次住院累计费用符合起付规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新农合15个工作日)内全部补偿到位;对在省(市)外异地就医患者,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新农合2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结算服务。(记者 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