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个体审美存差异 文艺评奖标准尤须明确
原标题:评奖标准尤须明确(文艺观察·建言文艺评奖?)
文艺评奖在个体审美差异和群体最大公约数之间博弈,其定心之轴是“评奖标准”,标准越明确,规则越具体,评奖结果才越有说服力
莎士比亚的作品,一直被人们奉为经典中的经典,托尔斯泰却毫不含糊地写了一篇洋洋数万言的文章,系统否定了莎翁创作的审美价值,并强调:“在莎士比亚的作品里一切都被夸张了,行为被夸张了,行为的后果被夸张了,人物的道白也被夸张了,因此处处都破坏了产生艺术印象的可能性……无可怀疑的是:莎士比亚不是艺术家,他的作品也不是艺术品。”这并非托尔斯泰故作酷评,而是审美趣味的差异所致。承认文艺作品在审美接受中的差异性,并不影响作品的价值,相反,这也是它的魅力所在。一部作品如果不能传递出多种不同的审美意味,就很难成为人们聚焦的目标。
但这种差异性给文艺评奖带来巨大难题。评奖结果甫一揭晓,议论甚至争论就应声而出,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别的不说,每届诺贝尔奖揭晓前夕,其他各类奖项似无太多悬念,唯独文学奖犹如猜谜,以至于一些博彩公司常借文学奖的结果预测来发笔小财。这正是由文学或者文艺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文艺作品涉及创作主体对人的存在境遇及其可能性的思考,思考的复杂性、艺术手段的多样性和受众审美接受的差异性,决定了艺术评价很难有说一不二的定论,所谓“众口难调”,在文艺评奖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明白了文艺的这一特殊境况,才能更理性地看待文艺评奖。毫无疑问,任何一种文艺奖项的设置,都是希望对文艺经典负责,对一个时代的艺术水准负责,遴选、甄别、推选出那些最有价值的作品。但同时,文艺奖项又都是由评委推选出来的,绝大多数评委的审美标准和审美经验,包括他们的伦理观念和文化趣味,都将决定评选的最终结果——尽管优秀作品总是会赢得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受评委们最大公约数的规则所限,遗珠之憾实难避免。
文艺评奖在个体审美差异和群体最大公约数之间博弈,其定心之轴是“评奖标准”。评奖标准确定了评奖规则,就像任何一种游戏一样,规则越具体,才越能操作下去。如果评奖标准本身不明确,太过笼统、太过抽象,整个评奖过程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就必定大打折扣。这个标准可以有不同的侧重,比如,强调艺术的开拓性和创新价值,应该比同类艺术家或本人以往作品更体现出超越性;强调对人类精神面貌有所观照,对被现实遮蔽了的精神状态有所揭示,以深切的个体生存体验对读者有所感染、有所启示;强调创作整体成就,以在艺术领域的持久耕耘为标杆。严格对照标准评选,哪怕选出的作品并不完美,依然是有说服力的,依然能获得读者和观众的认同。
明确评奖标准的同时,要给评委更多独立裁决的空间,这两者看似矛盾,实则统一。只有树立了明晰的标准,评委的独立裁决才不会变成一意孤行;只有保证独立裁决,对标准的贯彻和落实才不会变成盲目从众。任何标准都是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渐趋完善,评委们的独立裁决为这种调整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理性看待评奖,还应看到评奖标准的历史性。陶渊明的诗在他的时代并无多少反响,钟嵘在《诗品》中将其归为“中品”,然而,600多年之后的苏东坡对之大加赞赏,又过了近1000年后的今天,陶翁已成一代诗魂。作为一种判断力的显露,评奖标准有它的历史局限,这种局限未尝不是文艺的生命力和历史表达带给我们的一种惊喜。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15日 2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