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至少20个部委开展约谈

16.06.2014  12:31

  导读:“约谈”日益成为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的一个热词。根据北京青年报记者统计,至少20个国务院部委开展过“约谈”。

  6月12日,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指出,对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不重视的,要约谈一把手。就在同一天,环保部等8部门部署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提出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而5月底,国务院出台的两项文件,更首次提及必要时请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到底是什么?约谈究竟如何谈?

  无处不在的约谈

  6月12日,中央纪委网站披露,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印发《自治区纪委实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约谈暂行办法》。此前,海南省、湖北省已经相继出台了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

  纪委系统中的约谈,最为知名。在诫勉谈话之外,去年4月22日至26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领着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在5天里,分别约谈了53位派驻到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随后,纪委系统纷纷开展了类似的约谈。就在上周,驻中科院纪检组还集体约谈了9名新任中科院分院纪检组组长。

  目前,除中央纪委外,包括环保部在内的多个国务院部门也设置了约谈制度。北京青年报记者根据公开报道统计,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中,除国防部、司法部等少数几个部门外,至少有20个部门都有过约谈。

  部委系统中,最早引入“约谈”的是国土资源部,约谈的对象是地方政府负责人。2007年开始,国土部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较高、在全国排前几名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到北京,汇报情况并提出解决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出台后,这种约谈被视作问责的前奏。

  约谈究竟怎么“谈”

  媒体公开报道,鲜少提及约谈的具体情形,不过,从一些报道中能发现,约谈一般采取的是约谈人先发问或批评,约谈对象表态或解释这样的形式。在具体约谈中,有一对一的约谈,也有集体约谈。在约谈前,被约谈人也会得到具体通知。

  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刘建华在被约谈时,提前两天接到约谈通知,并获知约谈她的是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地点是在中南海,时间是早上9点。

  约谈提前3分钟开始,王岐山开门见山地说:“我今天找你来,就是想了解一下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你就说说财政部本身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还存在哪些问题。”刘建华一一回答了这些问题。

  去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体约谈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人。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在接到通知约谈时,一些地方还曾提出,由市政府秘书长代表出席。但被告知如果秘书长来,那干脆别来。最终17个地市分管药品安全的副市长悉数到场。

  约谈从通报“不打招呼的抽查结果”开始,食药总局副局长吴浈不仅严厉表态,“我们必须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来一番彻底的清理整顿”,还点名要求亳州市副市长第一个发言。

  国土资源部的约谈更像是一种问责,一开始就对时任大同市市长“提出严厉批评”。而据媒体报道,虽然事先已经准备好稿件,时任大同市市长还是在约谈前连夜改写稿件,在约谈时,拿着手写稿检讨,手写稿“比前一稿深刻得多”。

  谈后不改将被处理处分

  许多领导干部都会在约谈中表决心,约谈结束马上开始的是一场整改。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在约谈结束后,马上向国资委主要领导报告王岐山讲话要求。随后,国资委立即作出部署,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像强卫东约谈后报告,地方上也有例可循。湖北省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中就指出,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更为重要的是约谈后的整改。新疆自治区环保厅曾就环境问题约谈4区县负责人,环保厅负责人指出,环保部门将在整改限期届满后对被约谈县区进行回访。对仍然没有进行有效整改的县区,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县区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已出台的约谈办法中,约谈后的整改也直接与问责挂钩。《海南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明确要求,把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评内容;对未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发现约谈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湖北省的办法则指出,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释疑

  “约谈” 谁跟谁谈?

  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看来,这些约谈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发生于行政系统内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约谈,比如国务院领导人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约谈。另外一种是政府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约谈,比如发改委对汽车企业、化工企业的约谈,这是行政管理主体对行政管理对象的约谈,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是否有问题才被“约谈”?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用四种情况概述目前约谈的情形:第一种是个人没有问题,像中央纪委去年4月开始的谈话,是对领导干部的普遍谈话,就某一个问题大范围约谈干部;第二种是个人有问题,但问题并不是很严重,这时给予约谈是警示性的;第三种是已经确定有问题要问责,但是并不清楚问题的具体情况,通过约谈让约谈对象老老实实把问题讲出来,以确定具体的问责方式;第四种是已经问责了,属于问责后约谈,是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改正错误,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分析

  约谈是积极行政的表现

  为何约谈越来越多?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莫于川表示,约谈越用越多,实际上是一种积极行政的表现。他指出,过去,呈现的是一种懒政的状态,“不出事就没人管”,但现在约谈的出现,更多要求在有苗头的时候,积极作为。他认为,不管是行政监督,还是行政指导,约谈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社会秩序不受到严重侵害,起的是一种“保安”作用。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这与约谈本身的特性也有关。“约谈比较简单灵活,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庄德水指出,现在的干部考核越来越多,大气治理、反腐很多工作都要考核官员,但在干部管理体制中,考核不合格就直接免职未免过于严厉。“一个地方执行不力,并不是领导一个人的问题,有的时候是一些制度性的问题,有些时候是一些观念性的问题,能够用一些约谈方式进行提醒,以观后效,效果会更好。”

  他表示,约谈也有一定的威慑力,因为是上级对下级谈话,有权力行使的方向,是上级对下级的一种监督方式,一种提醒,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其他人更有约束力。

  庄德水认为,随着中国体制的改革和公共服务的提升,约谈会被更多地运用到公共管理中。

  应修订规定规范约谈

  庄德水指出,“约谈是个好机制,但要防止滥用。”他认为,约谈应该是介于监督和问责之间的方式。他指出:“是不是可以在以后的问责条例中明确约谈的性质和作用?比如约谈和一般性的问责有哪些本质性的区别?约谈到底是不是问责的一种?如果是,程度具体是什么样的?还是约谈只是一种前置性的措施,约谈不成,才会问责?”

  他表示,“被约谈表示工作不力,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但是约谈不能上升到问责,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约谈后如果没有行政处分,只是监督、督促的作用,问责应该是具有强制力的措施,更注重具体处分以及其他行政方面的措施,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才是问责手段。”

  庄德水认为,应该在谈话、约谈、问责之间划一个明确的界限,明确它们不能相互替代,以及可能产生的威慑力。他建议通过修订党政干部条例,对约谈的方式、手段、途径、范围进行规定。

  姜明安也认为,需要对约谈的主体、约谈的情形、约谈的性质、约谈程序问题以及约谈的效果都进行具体规定。他表示,用党内规定的形式规范,就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本版文/本报记者 邹春霞

  作者:邹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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