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19.09.2014  21:47

 

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总工发[2012]80号〉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根据中办、国办《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全总领导和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要围绕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工会工作难点问题,事先提出调研题目,明确调研任务,要深入基层、深入职工、深入实际,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反映职工利益诉求,推动问题解决。建立健全工会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制度,每年确定1—2个重点调研课题,加强调查研究,多解剖典型,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深入基层调研、服务职工群众上。

      2.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外出调研,陪同的全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省(区、市)总工会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全总其他领导外出调研,陪同的全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省(区、市)总工会由l位负责同志陪同。除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外,全总其他领导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省(区、市)总工会工作汇报,召开小型座谈会,一般不召开全省(区、市)性工作汇报会。全总领导到省(区、市)调研要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同时到同一省(区、市)调研。全总各单位负责同志调研,随行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外出讲课,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讲课须报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批准,其他负责人须报全总分管领导批准。

      3.全总领导外出调研要简化形式,厉行节约,地方工会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超规格安排住宿,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自助餐不上高档菜肴。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全总领导不题词、题字。

      4.深化“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联系职工制度,建立服务职工联系点,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职工活动。坚持各级工会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协调解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二、精简会议活动

      5.严格控制以全总名义召开的会议,除按规定召开的执委会议、主席团会议、经审会议、女工委会议以外,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坚决合并。属于研究部署工会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会议,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安排,也可以在主席团会议上作专题部署,必要时可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联合召开。能够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一般不集中开会,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有的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全总部门每2年召开1次业务工作会议。不召开业务工作会议的年份,可召开1次小型工作研讨或座谈会议。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每年召开1次全委会议、2次常委会议,其中1次常委会议与全委会议套开。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6.严格控制会议人员和会议天数,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委会、常委会,按委员或常委名额控制出席人数,全委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半,常委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全总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80人,会期不超过l天半,工作人员不超过出席会议人员总数的15%。要开短会、讲实效,原则上只安排全总分管或联系的领导同志出席,也不请各省级工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部门不得召开联谊会或轮流做东的“片会”。全总领导不出席各省级工会举办的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7.各类会议活动要严格开支的管理和审核,一律不准对下摊派会议经费,全国性会议一般在北京召开,需要在京外召开的,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能在工会所属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不到社会性会议场所召开。不得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发放礼品、纪念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8.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规定,按照批复的全总保留项目制定表彰计划,如需变更或增加表彰项目,必须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规定的程序办理。全总机关举办的以工会干部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由组织部统一归口管理,培训费用由财务部列入年度预算统一拨付,各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办班费用。全总机关出版各类书籍和刊物由宣教部统一归口管理,不得向下摊派购买书籍或转嫁出书费用。

      三、精简文件简报

      9.文件应突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炼。行文应理由充分、确有必要;领导同志要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文件内容应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针对问题、有的放矢;发文应讲求实效,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

      10.严格控制以全总和全总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内容重复的一律不发。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文件,原则上不下发或转发。全总领导同志在以全总

名义召开的会议、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会议、全总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办公厅通报》形式印发,字数控制在6000字以内。全总领导同志在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论坛等的讲话,可在《工会工作通讯》、各部门《工作情况交流》和各驻会产业工会简报上刊发,原则上不再发文。工会重点工作情况和工作有创新、确有推广意义的典型经验做法,以《业务工作通报》形式印发,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其他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性经验做法不发文。

11.严格控制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发文,认真执行《工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文规则,除全总、全总办公厅和授权的有关部门外,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总工会发文。实行发文字号备案制度,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授权的部门保留一“”一“”,全总其他部门保留一“”一“”,经办公厅备案后,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编号。

12.简报数量应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简报种类、数量和报送范围。各级工会工作的重要动态、举措、经验、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统一通过《全国总工会简报》报党中央、国务院。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领导同志报送简报资料。简报编发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全国总工会简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期,每期不超过3000字。各省(区、市)总工会上报全总的简报资料只保留1种,统一报全总办公厅办理,不直接报全总领导。

      13.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保留1份工作简报,每年不超过12期,每期不超过l 6页,每期印数不超过400份。全总各部门编发的工作指导性资料统一以《工作情况交流》编印,每个部门每年不超过6期,每期不超过16页,每期印数不超过300份。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设简报和内部资料刊物,确需另设的,须报全总书记处同意后,送办公厅备案。充分发挥全总门户网站和工会工作网络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和更新工作动态、信息和典型经验,已在全总门户网站和工会工作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再编发简报。

      四、规范因公出国(境)

      14.全总领导因公出国(境)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年初向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报送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因公出国(境),按照全总《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15.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全总领导出访,由国际联络部办理要客本人及1名随员的免检免验礼遇,其他人员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手续。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因公出国(境)抵离京时,可安排办公厅、国际联络部各1位负责同志到机场迎送,全总其他领导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迎送。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改进新闻报道

      16.全总执委会议、主席团会议、庆祝“五一”系列活动和其他重要的全国性会议活动,协调中央主要媒体播发消息,文字稿不超过500字,工人日报安排头条新闻,字数一般不超过800字。

      17.全总领导出席工会重要会议活动,工人日报发消息,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的报道,一般安排在头条新闻之后,特别重要的可发头条新闻;全总其他领导的报道,一般发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全总领导出席各省(区、市)党委工会工作

会议、工会代表大会,工人日报发消息,字数不超过600字。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调研活动如需公开报道,工人日报发消息,字数不超过600字;全总其他领导调研活动原则上不公开报道。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到地方送温暖,工人日报发消息,字数不超过600字;全总其他领导送温暖活动,工人日报发综合消息。

      18.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出访及会见外国工会代表团,工人日报发消息,字数不超400字。全总其他领导的会见活动不安排报道,出访活动工人日报发简讯。

      19.全总领导参加指导地方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在应急阶段,工人日报头版发消息,字数不超过500字;工作进入常态后,工人日报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再单独报道全总领导活动。

      20.全总新闻中心负责工会新闻报道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发布、归口管理。中工网要注重发挥新兴媒体优势,充分报道工会相关新闻,增加报道内容,丰富报道形式,扩大工会的社会影响。

      六、加强督促检查

      21.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带头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带头做职工群众的贴心人。

      22.各省(区、市)总工会,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本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制度中不断改进作风,以良好的作风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

      23.各省(区、市)总工会,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每年年底对本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本级工会领导班子报告,同时报全总办公厅。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1次自查,自查结果报全总办公厅。

      24.全总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向全总书记处会议汇报执行情况,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工会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把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工会财务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追加,压缩经费开支。工会经审部门每年要对本级工会会议活动等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5.本办法由全总办公厅负责解释。

      2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系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2]80号〉,已于2012年12月27日印发)